应城市会计管理服务问答
(2009年版)
1、会计局服务各单位和会计人员的渠道?
会计局的办公地点:应城市东大街28号(财政局对面),电话:0712-3223041。
会计局委托市会计学会主办了《应城会计网》(www.yckjxh.com),该网是旨在宣传会计政策、法规,竭诚为我市会计人员提供会计管理信息、会计咨询、继续教育、人才交流、考试培训等免费服务的信息平台。特别设置了留言板和电子信箱互动咨询,方便异地工作的应城籍会计人员(持应城市或孝感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快速了解相关信息。
会计局服务厅的《会计服务卡》可以免费取用。
应城市会计局实行收件回执制度,在会计局递交资料待办的,经办人应向来人出具《应城市会计局收件回执》。
2、会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九部门联合出台的《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
3、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2003年以前《会计证》更名而来,全国有效。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湖北省每年举行两次考试,上半年3月份报名,6月份考试,下半年9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考试的科目为三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免试部分科目的审查条件严格,具体情况咨询会计局或登陆《应城会计网》查阅。《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的考试费为45元/人科,《初级会计电算化》的考试费为60元/人科,报名卡5元,指定教材三本一套68元,考试大纲5元,合计228元。考前培训属于自愿项目,由会计学会组织,另行收费。
三科同时合格,方能提出申请。向应城市财政局(授权会计局办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此项工作纳入应城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可以登录“湖北应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阅您的申请办理情况。您在会计局交件申请取得会计局和电子监察系统两份回执,合并使用。十日后到会计局凭回执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哪些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定期登记?
过去,是每两年年检一次。从2006年开始年检改为“定期登记”,也是每两年一次,但是免费。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签发机关办理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内容有三:
(一)、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两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二)、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三)、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6、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应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局免费领取或登陆《应城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填写之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资料一起交会计局,现场办理或领取回执。
姓名和身份证证号的更正只能二选一,若两项更正(包括先后更正)省财政厅的系统将会自动将该证作废,请当事人特别注意。
姓名或者身份证证号的更正需要打印新证,其它项目的更正在变更栏打印盖章即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的变更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不再记录。
7、关于湖北省外调转:
我的证是在广东办理的,现在想转回应城,请问如何办理?
在取得应城某单位接纳你从事会计工作的书面证明(两份)之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广东原签发机构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出手续,密封档案可以邮寄或自带,在90日之内交应城会计局办理调入手续,并领取回执。应城会计局每月定期集中提交数据,待省财政厅会计处放号、孝感财政局会计科打印新证之后,应城会计局电话通知你凭回执领取新证。
我现在在南京工作,但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在应城办理的,可以转到南京吗?
可以,在取得南京某单位接纳你从事会计工作的书面证明之后,到应城会计局免费领取或登陆《应城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正确填写加盖公章之后连同接收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应城会计局办理调出手续,取得密封的调转档案,在90日之内到南京接受你的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关于湖北省内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省内调转,持证人直接到调入地办理手续即可。
我想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荆州调转回应城,如何办理?
到应城会计局提交以下资料:应城市接受单位证明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份。
会计局受理并向你出具回执,在内网操作待省厅审核之后,我局在原证上变更打印工作单位,通知你持回执领取。
应城市(孝感市)调转到省内其他地方的手续参照以上程序。
9、请问如何参加我市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 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 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
应城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内容见下表:
|
年度 |
对象 |
内 容 |
学时 |
|
2009 |
企业、公司会计人员 |
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可选教材) |
24 |
自行选择项目达到24学时即可 |
|
增值税转型,消费税、营业税条例讲解 |
24 |
|
办税实务操作(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等) |
7 |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6 |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可选教材) |
24 |
同上 |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预算管理 |
8 |
|
2008 |
全体持证人员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课程 |
8 |
25 |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 |
4 |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5 |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2 |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程 |
6 |
|
2007 |
企业会计 |
企业会计准则(11准则) |
30 |
|
非企业会计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
1 |
27 |
|
电子政务纲要 |
4 |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课程 |
8 |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程 |
6 |
|
会计法律制度 |
8 |
|
2006 |
金融企业会计 |
会计职业道德 |
6 |
24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18 |
|
非金融企业会计 |
会计职业道德 |
6 |
24 |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18 |
|
2005 |
全部持证人员 |
企业会计制度 |
24 |
|
2004 |
全部持证人员 |
中级会计电算化 |
40 |
|
2003 |
全部持证人员 |
会计法 |
24 |
培训方式分为面授和网上学习。面授委托单位是应城市会计学会和人事局计算机培训中心。严格按照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标准由银行代收培训费用。持证人员报名之后,由培训单位按照报名顺序组班培训,电话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告知单位,克服困难,坚持全程参加学习和测试,遵守课堂纪律。面授学习缺勤两次取消测试资格,参加下一次学习和测试;如果测试不合格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应重新缴费参加学习和测试。如果培训项目属于以往年度,已经不组织面授,必须参加以下介绍的网络培训。参学人员对教学中的意见可向财政局的领导反映,督促提高培训质量。
由于会计人员工作事务繁多,经常不能按照会计局通知的时间参加学习,面授培训组织困难,加之少数学员学习积极性不高造成教学现场效果不理想。应广大会计人员的要求,我们开通了网上培训作为学习的方式之一,方便会计人员异地、择时、反复地学习。会计人员在应城市会计局报名,领取学习卡(教材)。该卡提供的学员代码是已经注册的,可从应城会计网(www.yckjxh.com)“继续教育”栏目直接登录,如实修改个人信息,特别注意身份证号码和档案号码要与会计从业证书上的一致;目前提供06、07、08、09四个年度的培训内容,由会计人员根据报名内容开通学习;由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学习时间达到规定时间,便可参加网上测试(有一次补考机会),学习时间和测试成绩可自行查阅。
通过面授考试或网上测试之后,学员到会计局填表确认合格之后,经办人员在内网予以记载、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盖章,至此,该人员相应年度相应科目的培训结束。
10、我是在应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但是在深圳打工从事会计工作,不能回应城参加学习,怎么办呢?
如果你在外地的会计工作稳定,按照规定在当地就业会计岗位90日之内应将档案转到就业地注册,接受当地会计部门的管理。
如果在外地的工作属于暂时性的,你可以在当地参加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取得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我们予以认可。也可以利用应城会计局网上培训的渠道参加继续教育。
11、今年我参加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学习的内容和我市的后续教育差不多,可以免学吗?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符合以上条件的,你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证明原件,待核实之后予以认可。
12、我和几位朋友想开办一家会计代理记账公司,请问如何办理?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随着我市经济的多元快速发展,会计代理的市场会逐步扩大。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据实填写《湖北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此项工作纳入应城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可以登录“湖北应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阅您的申请办理情况。您在会计局交件申请取得会计局和电子监察系统两份回执,合并使用。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市财政局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你们凭回执领取,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3、请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怎样报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理解为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
每年报名时间一般为9月份,考试时间为次年的5月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即报名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应城市管辖,具体指在应城市取得而未转出和在外地取得已经转入应城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地点为市会计局,本人提交高中以上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报名表并到应城市人事局通过资格审核;到银行缴费;到会计局填涂报名卡。报名费按鄂价费字[2000]335号文件规定每科40元,教材自愿订购。
该项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项。
初级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门一起合格有效;
中级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门在连续的两次考试中合格有效。
考试地点:孝感市。
14、如何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先考后评。
2009年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30日。在会计局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经应城人事局和孝感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上报孝感财政局。考试时间为9月份。2010年的报名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应城会计网》公告或电话咨询。《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考务费为每人100元,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费用为每人300元。
考试地点:武汉市。
取得合格证之后按规定向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通过评审就可以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15、现在财政局(会计局)要求我们将账簿送会计局办理会计建账监管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这项工作是一次性还是常规性的?
首先说明,这项工作是常规性的,各单位账簿纳入管理之后,每年的新、旧账簿和应该送至会计局审核盖章。
200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应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应城市会计建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财政局与监察、审计、国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纳入管理的单位(套帐)共649套,圆满完成了2007年首次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开展年度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各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审核表》一式两份(盖行政公章),一份会计局留存,一份给单位作为纳入建账监管的证明;
(二)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局核对证号之后退回;
(三)实行手工帐的送交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2007年度财务报表;
实行电算化的送交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2007年度财务报表;
会计局核对相关数据无误之后办理相关手续,退还账簿,财务报表留存。
按照财政局和工商局联合文件应财字〔2008〕26号《关于应城市企业纳入2008年年度会计建账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参加工商年检登记之前要办理会计建账监管手续,企业多提交一份年度报表由会计局盖章之后用于工商年检。
若未参加2007年的首次登记,单位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会计局核对之后退还副本,复印件留存。
2009年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九部门出台《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第七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工作中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等为依据。
第八条 各级金融机构在办理融资、信用评价等业务中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等为依据。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应将各单位是否依法建账纳入审计监督的范畴。
第十条 各级监察部门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源头治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督促各单位认真做好建账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各单位建账工作纳入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诚信内容进行考核。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开展财政监督、会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应以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等为依据。一经发现未经审核的会计账簿,除督促其按规定限期办理建账审核手续外,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审计等活动中,按照谨慎性原则,关注并以受托单位办理建账审核的会计账簿资料进行审计,出具报告。发现受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没有办理建账审核的,要建议其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议题为,通报建账监管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各级财政、监察、民政、审计、人行、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账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监督、行政执法、查办案件中,发现会计账簿未经建账审核的,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建账审核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对拒不办理建账审核手续的单位,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完成会计账簿结旧转新工作后,持新旧会计账簿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建账审核手续。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持上年度会计账簿备份盘和纸质账簿起、止页面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二)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时,应当在合并、分立及变更名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原建账审核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毁损或丢失会计账簿的,应当于毁损、丢失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向原建账审核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同时,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依法建账但不具备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委托合规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帐和办理建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账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账簿审核手续或申请补办手续的,财政部门责令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改正,监察部门按照源头治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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