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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发表日期:2009年6月1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858 次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制定了《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

第二条  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委托所在乡镇财政所代理会计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条  代理服务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统一资金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布账目和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本辖区代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主动与政府各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代理服务机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内设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服务中心”),集中代理所辖行政区划村级会计业务,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三)加强村级资金管理,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四)指导村级编制预决算,编报村级会计报表;

(五)指导村报账会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配备主管会计一名、出纳(资金会计)一名、代理会计(专管员)若干名(根据所辖行政村数量配备)。会计服务中心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积极推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工作。各岗位人员任职要求及职责如下:

(一)主任任职要求及职责。主任原则上由财政所所长兼任,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初级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村委会负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主持会计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2、指导做好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核算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3、监督指导村级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营决策等活动;

4、实施会计监督,对挪用、截留、贪污村级资金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定期组织会计服务中心人员、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会计专业工作能力;

6、负责协调财政、农业、税务、审计和银行等部门的工作关系,为会计服务中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主管会计任职要求及职责。主管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初级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对会计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负责村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负责审核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

2、负责村级会计账务处理工作,登记总账、分类账及固定资产台账。

3、规范和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4、按要求编报会计报表;

5、监督指导代理会计(专管员)和出纳(资金会计)的业务处理;

6、熟悉并掌握各村财务、资金管理情况,及时分析各村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依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情况;

7、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审核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出纳(资金会计)任职要求及职责。出纳(资金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各村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算业务,对收到的原始凭证,检查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以示该业务办理完毕;

2、负责办理转帐、现金等有关结算业务;

3、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主管会计交换收支凭证,核对账款,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4、月未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款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结未达款项。

(四)代理会计(专管员)任职要求及职责。代理会计(专管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水平,分片负责管理村级会计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按规定审核所代理村的各项收支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报账手续;

2、监督代理村的各项收支情况,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收支结算,定期对村报账会计的收支余额与中心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3、根据会计报表资料,对所代理村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供村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4、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做好其他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5、指导代理村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并监督执行;

6、审核代理村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负责核销已使用票据存根,督促报账会计办理票据销缴手续。

第七条  各村设报账会计一名,由村委会指定一名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成员担任,或由村委会聘请一名群众公认、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村报账会计的任免和资格审查应征求代理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保证会计业务的连续性。报账会计负责本村经济业务收支、报账等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账会计应在取得《农村报账会计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的基础上,尽快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账会计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各项收入的收取、解缴、经费报销支出和往来款项清算等业务工作;

(二)负责保管、使用本村备用金,对备用金安全负责,不得转存、挪用、私借备用金,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不得积压,及时补足备用金;

(三)负责财产物资的管理,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发生财产物资处置、报废等变动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与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四)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登记往来辅助账,定期清理核对债权债务;

(五)负责办理票据领购、使用和销缴工作;

(六)负责财务公开有关工作;

(七)及时与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账务,按时领取会计报表并送村负责人审核签字;

(八)参与本村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村主任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实行代理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自觉参加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议事理财水平,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计服务中心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等会计要素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对象,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完整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报表使用者需要,按时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做到账表相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披露重大事项,为加强村级财会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加强村级资金管理。村级各项资金均纳入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等,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对各级财政拨入资金和村级所有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服务中心为村级代理会计核算的资金分上级拨款、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三大类,具体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社会捐赠款、利息收入及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各项资金等。

第十五条  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会计服务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分村建账核算。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不得以个名义存取、不得挪用、外借集中代管的村级资金。

第十六条  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代理服务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财政所(分局)申请,并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计服务中心在实施代理村级会计工作前,要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力量会同村委会全面清理村级财务及资产,核定村级债权债务,使村级现有财务做到账账、账物、账款、账据、账表相符后再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服务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类资金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会计服务中心要设立服务窗口,建立规范、高效的服务工作程序(附件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一会计服务中心的应用软件,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实现会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村报账会计要建立收支台账,逐笔登记村级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定期与中心对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各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附件3),及时将资金缴存会计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会计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必须使用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县(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附件4)。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在会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当年财务收支的依据。同时,各村年初还应根据当年预算列出支出计划,重大项目预算支出计划要在该项目实施前列出,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年度终了时,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度各村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级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级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级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整理好后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报账手续。对零星支出,按规定审核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在备用金中直接支出;对涉农补助款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会计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和审批金额按规定的程序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根据村级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领取程序和额度按照内部控制原则由会计服务中心商村委会确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或指导各村建立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包括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及工资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报告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监管;统一印制符合制度规定的账、证、表及收支凭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会计人员要定期培训,对新任村报账会计和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要保持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报账会计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会计服务中心要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活动。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服务对象做到热忱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制定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应对代理服务工作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代理服务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年终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会计服务中心审计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要建立凭证稽核、岗位责任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确保代管资金安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服务中心工作指导,年度终了要对辖区内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会计服务中心内部制约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715号),会计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计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与财政管理有关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政策性补助资金到资金专户的;

(二)坐收坐支或不及时将各项收入缴入资金专户的;

(三)截留、挪用、平调村级资金或以村级资金作担保的;

(四)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使用自制、自购收款收据的;

(六)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现金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在财务检查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据及有关资料或者对财务报告书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行政,依法理财,加强廉政建设。不得接受委托单位、业务往来单位的钱物,不得参与委托单位、业务往来单位的宴请,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会计服务中心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代理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或“以钱养事”资金专项补助。

第四十条 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社区居委会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代理服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要求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农村报账会计培训合格证

                                                                                      编号:XXXXXX

 

同志于        日至         日参加农村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

特发此证。

 

                        培训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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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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